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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構不構成339-3的問題在於
1.事主的操作是不是"不正方法"
2.優惠碼是不是"虛偽資料"

第一項從事主的錄影內容來看
我認為"不是不正方法"
如果修法明定成"不正方法"
請問以後網購消費者使用優惠時
如何確定自己的操作有沒有構成"不正方法"?
司法體系又如何避免不肖企業挖坑給消費者跳?

第二項據說優惠碼有限制使用品項和僅能使用一次
但是我拿著優惠碼去盧店家說要買非優惠品項
或是我拿著用過的優惠碼去盧店家說算我優惠
店家也用優惠價結帳、收錢、出貨
"事後越想越不對勁"來告我詐欺
這樣也不對吧.....

引用:
作者globelin
鑽"收費設備"漏洞有罪...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2c20180921%2c1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華碩的CASE.... 應該是告這條?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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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9-06-09, 12:29 PM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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