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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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lobelin
鑽"收費設備"漏洞有罪...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2c20180921%2c1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華碩的CASE.... 應該是告這條? 會不會成又是另一回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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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難當在這裡,
主要是看是"有意欺騙", 或只是"對方算錯"
此例比較像是"對方算錯"不講, 又繼續購物, 讓"對方算錯"
但也可以解釋成做某些步驟, 讓對方算錯, 變成"有意欺騙"
有罪無罪, 在法官一念之間
有的人像小老鼠, 無意中發現拉某桿子就會掉食物, 小老鼠就拼命拉桿子,
結果有一天桿子通電流, 就被電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