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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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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6
鑽"收費設備"漏洞有罪...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2c20180921%2c1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華碩的CASE.... 應該是告這條? 會不會成又是另一回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19-06-09, 11:47 AM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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