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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li692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484
引用:
作者oversky.
駭客利用漏洞來謀利,是已有針對此行為的特別法條來定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1&flno=35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你認為這法律條文內容適用這次案件?
還是有其它適用的法條?

那現在利用特定的操作來導致系統誤判,有針對此行為的特別法律嗎?
(以後要不要立法,我目前沒有特別偏好。)


我覺得還是不一樣的
使用自己的電腦 自己的帳號 無涉"他人"
舊 2019-06-08, 08:30 PM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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