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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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奶油銓
單純只是要抬槓就不必了,大家都是明理人。 這件事情如果有明顯的錯誤的一方,或者責任的歸屬完全沒有問題,我也不會跳出來討論了。
就像我先前發表的言論。 網路上分享優惠代碼的行為屢見不顯,不是每個人都知道這優惠代碼適不適用,大家都是輸入了以後,價格真的有優惠了,就知道這個是可以用的。如果這個優惠代碼不適用,或者名額用完了,一般人會意識到自己沒搶到而作罷。 如果優惠用了,錢也付了,東西也來了,一個月後收到法院的信函,我相信正常人是無法接受的吧。
如果漏洞的發生原因只是 (1) 簡單的輸入代碼就產生,或者(2) 好多人同時輸入這個只能用一次的代碼,系統也沒檢查這個代碼只有第一筆交易能使用,導致全部的交易都可以使用同一個代碼(3) 這個代碼只能用在A品項,但是B品項輸入這個代碼也一樣可以用。.....
那麼我相信這樣的錯誤華碩自己也要承擔損失。
就像我先前提的,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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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就是討論現在這個案子的事主, 但你要帶入另一個情景來明理討論.
那我只能說不能一概而論 XD
你要思考的模式其實就是台灣目前的普遍狀況, 把極端的融合再一起要一起處理.
何必呢? 而且還要一個法條可以同時處理兩個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