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不是華碩決定
但告訴警調,被告只是重複輸入折扣碼
或暗示警調,被告是駭客入侵網站獲得折扣
卻是華碩決定的
提告是自由
所以檢察官、法官,被很多濫訴案件 (有點法律常識就知道不會構成)
搞到沒空去辦真正需要用心辦的案件
罵恐龍法官的人,有沒有罵,亂告的人搞到法官沒空好好審案
在歐美國家,提告也是自由啊,怎麼就不像台灣這樣亂告?
因為訴訟要花大錢
提告要花錢的話,明知告不成你會去告?
台灣法律有漏洞,亂告的人,可以自由、合法,浪費司法資源
就跟亂叫救護,把救護車當計程車車一樣
這樣說起來,華碩不也是在鑽法律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