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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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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奶油銓
就像我拿了過期的M的優惠卷去櫃檯買漢堡,櫃台讓我用了優惠我也吃了,事後告我詐欺,這樣怎麼想都怪怪的吧。 還是我錯誤的理解了事情經過。


如果你明知道過期,還故意隱瞞,向店員使用
你不就是要詐欺店員嗎?
事後告你詐欺哪裡奇怪

店員沒注意到過期,不代表你沒有詐欺店員

不過新聞這個案例,不是騙人,是騙電腦
電腦不是人
所以應該不會成立詐欺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19-06-04, 12:56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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