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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這個吧,交通部層級比台北市交通局高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引用:
本 文: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 未禮讓直行車」規定適用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箋函辦理。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三、至於所詢有關直行車輛違規行駛於腳踏車專用道、行人專用道或 於交岔路口意圖超車之情形乙節,仍宜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 之,併請參考。 正本:白原地君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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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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