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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g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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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引用:
作者a09036
公務員自由心證?
這個應該只有法官才有吧
你如果是那個公務員
你敢蓋章下去嗎?
公務員依法行政
大法官是說適用
可沒有說自動失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267570

10.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11.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2.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份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舊 2019-05-21, 11:19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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