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kjfso
例不例外
要透過釋憲
不是誰可以決定什麼樣的情況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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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例外
不一定要透過釋憲
當法律有違憲或模糊時, 才有釋憲的需要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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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這件事情, 就是社會功能需要, 而且不是普遍適用, 就是令立法律, 而不是放在民法之中
這是對的
而同性戀愛甚至結婚並不是社會普遍現像, 當然不可直接適用民法
所以我對大法官對於同婚的釋憲包含兩年未修法就適用民法這件事情
非常不以為然
引用: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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