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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冬之炎陽
GOOD!
但我對大法官解釋的內容我非常不滿意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如果這是成立的
那投票選是否應該不分年齡
過去服兵役之義務是否應不分性別
憲法所述本就是最高原則
若有例外, 則另立保障
而非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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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仍是平等的
因為假如沒死掉的話每個人都會有20歲的時候
而兵役就當作是女生有月經的不舒服的一種平等表現
況且現在快要沒有兵役了
例不例外
要透過釋憲
不是誰可以決定什麼樣的情況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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