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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之炎陽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31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GOOD!

但我對大法官解釋的內容我非常不滿意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如果這是成立的
那投票選是否應該不分年齡
過去服兵役之義務是否應不分性別

憲法所述本就是最高原則
若有例外, 則另立保障
而非適用原則
舊 2019-05-18, 03:22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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