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願意解釋這麼詳細。不過其實沒有很難啊,你這樣解釋就多少能想像了,我應該智商也沒比一般美國人民低,民主本來就是要盡量讓所有人都能理解的東西
看來與其說他們躲避政治性高的爭議案件,不如說他們拒絕踩屎,像你舉例的反墮胎團體提案那種?
你所說的法律價值和政治之間的區別很模糊吧,那為什麼當初的墮胎合法就僅只是法律而非政治?或者他們的考量只是要求釋憲案的整體價值
所以阿拉巴馬州也是特意設陷阱或餌給大法官?
不過這就比台灣反同婚團體高明多了,搞了一個沒啥用的公投題目,浪費公帑,什麼也沒改變。大概是多得了好幾個縣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