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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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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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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滿二十歲為成年。所謂「行為能力」,就是能獨立做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本案中,王大同購買電玩,就是法律上的一種契約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七十九條分別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換句話說,為了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上就他所做的行為,僅在單純獲得利益(如受贈禮物、摸彩得獎),或依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的範圍內(如搭公車上下學、購買便當等),可不須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的承認。除此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契約,都要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有效力。

由電玩顯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所以依法而言, 超商比較理虧.
 
舊 2019-05-16, 08:46 P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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