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當時的時空背景:
想像你當時正青春年少或許18、9歲,或年青力壯或許25、6歲,走在路上突然被軍隊捉去當兵,
又或是自己天生正義感十足,有滿腔熱血,一付拋頭顱灑熱血的胸懷自願從軍。
進軍隊後吃著大鍋飯,雖然餓不死但想必也沒多美味,平時操練流血流汗就算了,還要隨時面對槍林彈雨,
重要的是同袍死的死、傷的傷、殘廢的殘廢、發瘋的發瘋,同期、同連,甚至同營的剩沒幾個,
運氣差的搞不好全滅剩自己一個,好不容易打勝戰了,還要隨戰敗的政府退到台灣,這些都還不打緊,
想說終於不用打戰了,可以爽了,偏偏又被政府招去做苦力(十大建設)、開三橫(開三橫死多少榮民自己餵狗),
奉獻用了最精華的大半青春歲月給國家,還好祖上積德沒死在戰爭跟開墾中,你覺得年老6、70歲的年紀,
每月跟國家拿點錢來過生活,這樣過份嗎?不要說你意願當終生義工~
補充:榮民本身絕對可以領到身亡,這合情合理,配偶的話可以領,但應該要限制年限,例如5、8年之類及半俸,
子女的話就不用了,還有的話就太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