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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華╱台北報導】現行《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榮民遺眷可依法領半俸,但不少榮民與中國籍嫩妻結婚不久後就亡故,讓嫩妻領其半俸領到死。退輔會主委董翔龍昨說,已與國防部協商修法,未來退伍軍士官再娶,婚姻狀況需連續滿十五年、且妻子須年滿六十歲,才可領半俸,相關修法已送立院審議。
「錢不得匯中國」
綠委邱志偉昨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時指出,許多中國籍女子,藉由嫁給老榮民取得台灣身分證,且老榮民往生後,依法還可以領取老榮民一半的退休俸(即半俸),如果這些女子還很年輕,國家反而要養這些陸配一輩子,並不合理。
綠委薛凌也說,中國女子來台嫁給老榮民,等老榮民往生後,又再找其他老榮民結婚,成為「撿屍大隊」、「黑寡婦」,專門詐取老榮民的財產。她認為,如果僅訂婚姻十五年、女方年滿六十歲的條件,並無法遏止中國籍的黑寡婦來台撿屍,建議應限制這些黑寡婦在取得老榮民的動產及不動產後,除生活所需的基本金額外,不得出售或將一定額度以上的金錢匯往中國。
遺眷退休俸修法重點
●現行法令
.榮民遺眷(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沒有年齡與結婚年限限制
●修法重點
.年滿60歲之配偶,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
.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逾2年,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資料來源:退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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