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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a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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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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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管理外匯條例

第 19-1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
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
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
決定應即失效。
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外匯管制辦法哪來的行政命令硬幹?明明就是有立法授權而且附帶立法院需要追認否則失效

真正厲害的是把這些前提都忽略掉就在帶風向的


決定十日後追認呢
意外情況還有20天

聽起來很美好,實際上很殘酷,你今天的生意能夠撐過這十天嗎?

你如果知道什麼是風險,你就不會講這種無恥話

帶風向,我也希望你有重要到值得我來帶你的風向呢,顆顆

附帶一提的是,真的有這種萬一出現,銀行保險箱也是會有問題的
所以我的銀行保險箱現在只放了重要文件與硬碟Orz
舊 2019-05-12, 03:14 PM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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