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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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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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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第 19-1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
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
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
決定應即失效。
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外匯管制辦法哪來的行政命令硬幹?明明就是有立法授權而且附帶立法院需要追認否則失效

真正厲害的是把這些前提都忽略掉就在帶風向的
舊 2019-05-11, 12:20 AM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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