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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跳海人
這個判決我覺的很扯

團體協約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20006團體協約法)
並沒有規定不能有非公會成員參與,僅有規範應出席人員(第9條)
就算是第八條的協商代表,律師的角色也只是被諮詢者而已


法官自由心證吧

只能看看二審會不會有正常一點的...
舊 2019-05-09, 04:26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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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