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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榮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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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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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
Jo Jo Chin
過了勞動部這關,還有法官這關
華航空服員罷工後,資方承諾了禁搭便車條款,事後卻給了其他沒有參與罷工的企業工會更加優惠的待遇,因而被勞動部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勞方也另外指控未再提高空服員工會會員津貼等,這些都判定不成立,於是勞方提告。】
提告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敗訴,判決理由中認為:因為當時參加協商時,有律師等非工會會員參與,該協商不是團體協約,只是一般集體性協議,因此雇主可以給予其他沒有參加工會的勞工一樣的津貼。
這個判決我覺的很扯
團體協約法
並沒有規定不能有非公會成員參與,僅有規範應出席人員(第9條)
就算是第八條的協商代表,律師的角色也只是被諮詢者而已
2019-05-09, 03:5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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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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