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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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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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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dx
開頭都寫管制了,還說開放....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第四十二條第一類示範事業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得輸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
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一、供示範區加工、修理、檢驗、測試、
儲存之貨物。
二、運往該示範區外辦理委外加工、修
理、檢驗、測試之貨物。

就是從現有管制項目裡開放啊,再繼續裝傻啊
舊 2019-05-08, 11:29 AM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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