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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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kjfso
但第三責任險又偏偏是因車主的過失造成損失的時候才賠給對方
那也就是說這個保時捷車主如果有買夠額度的第三責任險
他就不用擔心對方賠償金的問題囉?
他也不會被保險公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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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這就是為什麼鼓吹大家買第三責任險, 甚至超額第三責任險的主要原因.
不過保單上會有除外條件. 不是買了保險就如同吃無敵星星可以橫衝直撞.
https://blog.xuite.net/mollypeter/b...%85%8C%E3%80%82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也有除外不保條例,如果駕駛人酒醉駕車、吸毒、故意行為、犯罪行為、無照駕駛等,就算車主有保,產險公司也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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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第一產物的資料
共同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各種放射線之輻射、放射能之污染及其他各種形態之污染。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責任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乘坐或上下被保險人駕駛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駕駛汽車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未經車主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汽車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因吸毒及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汽車所致者。 七、因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從事教練車用途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九、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汽車所致者。 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十、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一、因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意外事故傷害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除第三條共同不保事項外,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亦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個人責任保險 除第三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亦不予賠償: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含水上機動車輛)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因從事專門職業、商業交易、執行公務或履行契約關係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