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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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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一些搞不清楚戰時跟非戰時的...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現役軍人非戰時,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的長官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以及犯殺人、性侵害等罪者,都將移至一般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包含凌虐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案,將自軍審法修法公告後,立即從軍法機關移轉到一般司法機構偵辦,至於其他案件將在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 。這意味著在平時(非戰時),中華民國的軍事案件將回歸由普通法院設立軍事法庭進行審理,結束軍事案件一直以來均由國防部所設立的軍事檢察署、軍事法院偵查、審理的狀態。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刑法」等軍法均仍繼續存在並未廢除。

隨著第二階段的案件和受刑人、收容人於2014年1月13日全面移交給普通法院和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的軍事監獄及軍事看守所正式走入歷史,而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平時僅處理刑事補償案件。
舊 2019-04-22, 12:41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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