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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陸海空軍刑法(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英
第 47 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這是法條的問題 非戰時只有規定最高 卻沒有最低 法官判1天到5年都在法條範圍
如果今天有後台 軍事法官不會比一般法官還要勇敢 搞不好只判1天 報告沒有畫面 報告沒有畫面 報告沒有畫面
如果沒有後台 那就看心情 軍中常說的 可大可小 大家都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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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監督執政者陣營
而不是監督敵對陣營
這是本質上的區別
即便你跟我同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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