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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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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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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底下有人發表了(不知是否現行法規):

◎犯罪者係被通緝的毒犯。
◎警員及楊女係被害人。
◎警員及楊女相信國家法律的信賴及比例原則,所以都是受害人。
◎警員及楊女可引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各自轄區機關申請重傷補償金。
◎警員及楊女對毒販提出傷害告訴附帶民事侵權賠償,國家可以支付國家賠償及犯罪被害人重傷補償金,取得代位求償權。

因毒犯拒捕及現行逃亡,其肇事致使警員或是楊女重傷受害,請求重傷害補償金: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被害人因受重傷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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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的話,刑事不起訴應該算合理(合法?)。

題外話:我覺得楊女很夠膽。我聽到警笛、救護車聲一定靠邊停,等他們走了再說。

用自己的命來賭啥絕對路權(?),真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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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9-04-21, 10:26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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