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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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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9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01&flno=92
引用: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賣場即使認為是現行犯要逮捕,也應即交給司法單位,賣場有權搜索嗎?
舊 2019-04-17, 07:50 P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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