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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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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引用:
我國民法關於契約之效力係以「當事人契約自主」為原則
(即:只要當事人關於合約之重要事項達成合意,契約即成立)。

惟契約之約定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例如:與司法黃牛簽約以行賄法官)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例如:與他人簽訂包養契約),依民法第71及72條之規定,該契約無效。

所以說.............
舊 2019-04-17, 04:46 P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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