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有些州採比例過失制度。
https://www.libaolilaw.com/factors-...ge-awarded.html
到目前為止,純粹的共同過失是給原告最壓迫性的。在允許這類抗辯的州份中,如果被告能證明原告有一絲一毫需要對事故造成責任,那麼他就可能不能得到任何賠償。
有兩個不同版本的相對過失對原告壓迫性較低和更為普遍,第一個版本就是通常所說的「純粹」的相對過失。原告的損害賠償將按照原告的過錯比例成正比減少。舉例來說,如果你在意外中有30%過失,就可以得到70%賠償。如果你在意外中有70%過失,就只能夠得到30%的賠償。被指稱應有過錯的其他各方就會負責支付你總損害的30%,它們之間的分攤也是按過失比例計算。
最後的辯護在各州也是相當普遍。這是被稱為「有限的」相對過失。在這個版本中,為了能夠接收任何損害賠償,原告的過失必須不超過 50%。如果原告的責任不超過 50%,但仍然是有部分過錯,損害賠償就會根據原告的過失相應減少百分比。例如一場車禍中,假設陪審團判給你10萬元的賠償,但認為你沒有正確使用信號,而要負上30%的責任。在應用相對過失後,你獲得的賠償就會是10萬元減30%,即是7萬元。在上面的例子中,法官或陪審團將在每一方過錯百分比的基礎上,決定每一方在蒙受總損失的過失百分比。果你被發現有51%的責任,就無法得到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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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kknews.cc/zh-tw/news/lkoo6me.html
這裡的說法也與上列連結相同。
很有趣。美國的法律就是要你儘可能多買保險保障自己。
最後一種如果過失超過51%將無法求償,很殘酷,但也很合理,我很贊同。
臺灣好像接近第二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