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七年以下...判30天,易科罰金
併科300萬以下...罰1萬....意思到了....
這法律條文超蠢的
下限呢...沒有...
要是改成...3年-1年...併科100萬-50萬....
你說..誰不怕
|
效果最重要, 不是為了罰錢,
正常人不會為了一包肉干或香腸, 罰3000
此時, 罰3000夠了
不正常的人已經很可憐, 多罰更過分
日本要開始處罰, 3星期前先預告,
台灣加重罰20萬,即日起實施,
台灣有用罰錢掩飾偷懶的嫌疑
正常應該加強宣導, 加強檢查, 讓旅客普遍認知且不心存僥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