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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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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來源是wiki

在大陸法系的刑法中為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構成要件為:

須有危難存在;
危難須屬緊急;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須出於不得已;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須行為不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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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很文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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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 為了活下去 所有人的機會都是平等的 。就算為了活下去而殺人也是可以被原諒的。

因為 緊急情況下~~~~~~~~~~ 能靠的 只剩下 原始的本能了。

當然
有人要當聖人 把機會讓給其他人的人。也算是滿偉大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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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9-03-23, 12:35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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