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來源是wiki
在大陸法系的刑法中為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構成要件為:
須有危難存在;
危難須屬緊急;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須出於不得已;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須行為不可過當。
========================================
寫的很文言文~~~~~~~~~~~~~~~~~~~~
=========================================
我認為 為了活下去 所有人的機會都是平等的 。就算為了活下去而殺人也是可以被原諒的。
因為 緊急情況下~~~~~~~~~~ 能靠的 只剩下 原始的本能了。
當然
有人要當聖人 把機會讓給其他人的人。也算是滿偉大的啦
=========================================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