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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
Advance Member
 
鋼蛋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引用:
作者florance
使用偏方導致病情加重甚至致死的案例從沒少過...

想說從中得利的人應該要有刑責, 另外宣傳的人是否也該有罰則呢?

醫療法

第 五 章 醫療廣 告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 告。
第 85 條
醫療廣 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 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
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
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6 條
醫療廣 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 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87 條
廣 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 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
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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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可以吃嗎????
舊 2019-03-08, 10:06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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