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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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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kyKYQU%2fJS8%3d

真的有看過法院判決書嗎?看過的話怎麼會搞不清楚法院不罰的理由

"且先不論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射程是否
及於在日旅行者,縱然係身處日本大阪之臺灣民眾,以當
時之客觀情狀縱未獲得臺北代表處之協助,至多係等待時
間拉長或需自行找尋飯店住宿之不便而已,亦非生命已遭
急迫之威脅,尚難認聽聞者即會因此而心生畏懼或產生恐
慌,且移送機關亦未提出有任何聽聞者,因該謠言而產生
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自難認被移送人之所為有何影響
公共安寧之情,而與「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要件不
符,從而,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
共之安寧之行為,因舉證不足,尚屬不能證明,依上開說
明,自應為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舊 2019-03-06, 12:03 AM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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