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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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肥羊
誰要這種沒用的條文,
肇事撞爛才考慮沒收,為什麼不是酒駕抓到就沒收
什麼是生活所必要者?我上班要用算不算,我送貨要用算不算,小黃沒有他我就沒辦法賺錢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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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了算
你開公司的車出去喝酒被抓到
把公司的車沒收
公司可不可以申訴?
法官是不是要依據情況判案
你們這些人啊
有時候政府做了點對的事
要給個掌聲啦
另外,草案也新增「沒收規定」,酒駕者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只要符合酒駕的標準,警方就可以立即扣車。
新法的做法,則是測出酒測值0.25毫克後,仍由警方將車輛暫時保管,並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法辦,至於車子是否會被沒收,當事人無從預斷。要等待酒駕案件被起訴、經過法院審判訴訟確定不會被判決沒收之後,才能夠發還,前、後兩種狀況的時間差,差距極大。
檢察司司長王俊力說,
酒駕者車輛最後到底沒收還是不沒收?修法後的法律留給法官職權審酌空間。王俊力舉例說,如果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借車給人去酒駕,或是車子已經殘缺不具經濟價值,甚至酒駕者根本是靠開車維生,一旦車輛沒收勢必影響當事人生計者,法官可以評價沒收車輛是否刑罰過苛,也可作出不沒收車輛的判決,將車輛還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