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clee
大家再看去罷
唱衰?大法官出來打槍,何需鄉民唱衰
送行政院審議,還沒到立法院
大法官釋憲後,要怎麼修法有得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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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是這樣解釋,大法官那解釋是說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違憲
累犯不論觸犯的法條及情節都加重1/2不合理
要就訂仔細一點,每條法律都要自己制定累犯的罪刑
也不能用累犯加重1/2這樣簡單概括,法條要直接明定累犯的處罰範圍
現在的酒駕致死修訂的版本是,初次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
酒駕致死累犯是10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
這樣並沒有違反大法官的釋憲
當然以上是我自己的解讀,實際還要看法官如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