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uq643
就現有的選罷法本身來說
他並不是以金錢去衡量一個人的選舉權跟被選舉權
而是以"年齡"
我也不知道為啥討論到會變成用金錢去衡量
但 就現有的選罷法來說
這樣的年齡限制可能是有瑕疵的
我只是想知道為何選罷法會是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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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出生後住滿當地滿一年不能夠選該區域市長
為什麼要有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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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中限制年齡在20歲是因為民法中規定你20歲後才能完全為自己負責(不會究責到你的監護人)
或是說20歲為民法上你被承認具有行為能力
要修法到18歲可以, 那就把民法中的成年改定義為18歲也行, 但是沒有道理有權利卻沒有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至於用金錢甚麼而定, 那你應該是弄錯了, 我個人提的是以有沒有繳到所得稅來定
用所得稅定義, 你要是繳得起所得稅, 當然是有能力為自己負責
至於某些後面偷換概念的網友, 得請他們來解釋為什麼會有那種繳一塊錢要投一票的想法
(至於我個人, 就算是被偷換成那概念我也不覺得我會是受害的那個)
再來有網友討論到用服兵役, 我也很贊成, 可能的話最好還取消替代役, 大家一起來服兵役
至於那票職業學生?(職業型高中學生, 還是職業型大學生等等)或是根本沒能力照顧自己的
老實說讓這些人決定其他人的命運還滿微妙的
目前民法中有訂"無行為能力者"不應該擁有選舉與被選權, 最明顯的案例應該是"禁治產"
如果無條件要降低年齡限制到18歲, 那乾脆就直接取消年齡限制, 讓只要住滿選舉地年限的都可以獲得投票權與被投票權還比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