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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應該還有其它方法可以做的.例如:
一.(1)酒駕被抓, 無造成他人損害、傷亡者, 記點一次, 罰緩. (2)同樣情形再犯, 累計二點, 吊扣駕照併以罰緩, 五年後始得重考.五年其間, 不得購買、租借機動交通工具.違者,再累積一點. (3)同樣情形再犯, 累計三點, 罰緩併以吊銷駕照並没入其所有機動交通工具, 終生不得重考, 終身不得購買、租借機動交通工具. (4)法人、自然人若租、借機動交通工具給上述違規之人, 視為從犯, 與違規者同罰則.法人者, 處罰其公司負責人.
二.(1)酒駕被抓, 且造成他人損害、受傷者, 徒刑1年併加罰緩併没入機動交通工具, 徒刑部分, 不得易科罰金. 服刑期滿之日,十年後, 始得重考駕照.十年之間, 不得購買、租借機動交通工具.違者, 没入其所有機動交通工具, 並終生不得重考, 終身不得購買、租借機動交通工具. 違者, 終生監禁,褫奪公權終生, 不得假釋. (2)法人、自然人若租、借機動交通工具給上述違規之人, 視為從犯, 與違規者同罰則.法人者, 處罰其公司負責人.
三.酒駕被抓, 且造成他人死亡者, 終生監禁,褫奪公權終生, 不得假釋.
配套措施:
1.建立全國酒駕資料庫並與全國警政單位、監理單位、海關連線.
2.建立全國機動車輛零售商、租車業資料庫並與全國警政單位、監理單位、海關連線.
3.機動車輛零售商販售商、租車業者在販售、出租車輛時必得嚴格核實購買者身份, 購買者無酒駕記錄者, 使可販售.監理單位核發車牌時必得嚴格核實購買者身份, 層層核實. 若不盡核實責任者, 業者處以重罰. 公務人員撤職法辦.
4.上述三個資料庫公開, 民眾以手機APP 就可以查看某人是不是有酒駕記錄, 以防止借車給別人結果該人是酒駕慣犯之情事發生.
我想, 若這三條立法立下去, 信相不會有人敢酒駕、也不會有人縱容酒駕吧? 敢這樣立法的政黨或是候選人, 個人一定每次都投他/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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