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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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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8
文章: 96
樓上諸位網友說的都是對的!表格也是正確的!

目前,國籍兩家航空的做法,若是以飛行時數 (飛航時間) 作為主要認定原則的話,均沒有違反規定。然而,合法,卻未必不會過勞。

請看擷取自網路新聞,有關目前飛行過程中,根據飛行員自述,飛行員休息的真實情況。



這主要是因為飛航時間再加上其他準備時間,也就是飛航值勤時間 (含準備還有一大堆事情),就會超過飛行時數 (飛航時間) 認定原則的時數。

目前,請見下列幾張圖片,可以知道仍然有其他國家的航空業者的派遣原則。




當然,也一定會有人翻出前幾天的新聞,表示韓國航空業者並沒有辦法達到 7 小時以上,派遣 3 位機師輪值。

然而,上面有張圖片,是機師自己說的,所以,確實有航空業者做到。

因此,我要重複一次,上面許多網友的資訊,都是正確的,按照國際航空法規的規則,均合法。

可是,實務上的操作,的確也有航空業者,能夠做到其他避免過勞的方式。

目前,勞資雙方僵持不下的地方,也是在飛時的認定上面,要繼續協商。

最後,要謝謝這麼多網友回覆我的意見
舊 2019-02-12, 08:54 PM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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