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諸位網友說的都是對的!表格也是正確的!
目前,國籍兩家航空的做法,若是以飛行時數 (飛航時間) 作為主要認定原則的話,均沒有違反規定。然而,合法,卻未必不會過勞。
請看擷取自網路新聞,有關目前飛行過程中,根據飛行員自述,飛行員休息的真實情況。
這主要是因為飛航時間再加上其他準備時間,也就是飛航值勤時間 (含準備還有一大堆事情),就會超過飛行時數 (飛航時間) 認定原則的時數。
目前,請見下列幾張圖片,可以知道仍然有其他國家的航空業者的派遣原則。
當然,也一定會有人翻出前幾天的新聞,表示韓國航空業者並沒有辦法達到 7 小時以上,派遣 3 位機師輪值。
然而,上面有張圖片,是機師自己說的,所以,確實有航空業者做到。
因此,我要重複一次,上面許多網友的資訊,都是正確的,按照國際航空法規的規則,均合法。
可是,實務上的操作,的確也有航空業者,能夠做到其他避免過勞的方式。
目前,勞資雙方僵持不下的地方,也是在飛時的認定上面,要繼續協商。
最後,要謝謝這麼多網友回覆我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