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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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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以前提又變成協議已經明確規範,那後面的假設性爭辯就沒啥意義了.
至於投資人的目的就是服務發明人,這種協議並不尋常,
除非是純粹做慈善給諾貝爾得主送錢,企業洗名聲這樣.
2. 還是得看原始協議内容,不然投資者原本目的是申請專利的東西給論文當prior art狙擊了,看投資者會不會告死或搞死學校跟發明人.
3. 就專利法而言,還是會有prior art的問題.
4. 如果總走旁門左道,那就不必討論法律了.
晚安.
 
舊 2019-02-02, 11:57 PM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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