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申請人不是雇主也不是發明人,那就是那個“投資人”是吧?
基於這個前提那還是得回歸原本的三方或雙方協議内容.
如果是三方協議約定不清楚,基於職務發明原則,法院一般不會偏袒發明人,
至於是判給投資人還是學校,這就得看各方舉證,看哪一方才是實際委托人。
如果是雙方協議,也就是可能存在惡意欺詐問題,那被懞的那方可能是贏家。
阻止申請或發表是有罪的?
我不知道這是誰教的,但是權利存在爭議時,利益關係方有權透過訴訟干預。
如果有人拿著職務發明直接跳過雇主或投資者去發表論文,那就等著被告死。
至於剛冒出來的第6點,起碼比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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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投資人規定歸投資人所有,或是這個投資人的目的就是服務發明人。問題就解決了。
阻止申請或發表是絕對有罪,你總不能等到學校或是教授高興了,才能發表畢業論文。
而資源的使用條款不曾包含營利規範。也不可歸責。
如果第6點你確定,那我也可以告訴你,要走旁門左道太容易了,這我也比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