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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50
引用:
作者沒問題
都錯。
我說過,申請人不是雇主。
發明人不是申請人。
第三,利用資源明文禁止。
第四,阻止申請或發表是有罪的。
第五,非學校或公司以內能決定的資源使用,歸申請、發明或是校外的資源提供者所有。


申請人不是雇主也不是發明人,那就是那個“投資人”是吧?
基於這個前提那還是得回歸原本的三方或雙方協議内容.
如果是三方協議約定不清楚,基於職務發明原則,法院一般不會偏袒發明人,
至於是判給投資人還是學校,這就得看各方舉證,看哪一方才是實際委托人。
如果是雙方協議,也就是可能存在惡意欺詐問題,那被懞的那方可能是贏家。
阻止申請或發表是有罪的?
我不知道這是誰教的,但是權利存在爭議時,利益關係方有權透過訴訟干預。
如果有人拿著職務發明直接跳過雇主或投資者去發表論文,那就等著被告死。
至於剛冒出來的第6點,起碼比你確定.
ITC官司很多就是邊打邊修,打著打著發現規避設計很容易,原專利就玩完了.
舊 2019-02-02, 11:35 PM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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