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學校或是老東家有意見,那就法院見啊,不會好笑.
到時候就看底下哪種結果:
原專利被法院認定為適用FRAND公平授權原則的必要專利,
要嘛原專利因缺乏新穎性或實用性被撤銷或失去商業價值,
再不然就是得賠償一筆侵權費用外加懲罰性賠償給原雇主,
雙贏方案就是看陪審團臉色直接辯論完庭外和解見好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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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錯。
我說過,申請人不是雇主。
發明人不是申請人。
第三,利用資源明文禁止。
第四,阻止申請或發表是有罪的。
第五,非學校或公司以內能決定的資源使用,歸申請、發明或是校外的資源提供者所有。
第六,非必要專利?你確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