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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50
引用:
作者沒問題
這在美國玩得動。
在台灣可是玩不動的。

如果市場上賣的產品不涉原申請或發明,
很容易做規避設計的通常代表原專利也不是多有價值的必要專利 (essential patent).

你這太LOW了…
如果原學校或是公司又阻止,那就好笑了。


學校或是老東家有意見,那就法院見啊,不會好笑.
到時候就看底下哪種結果:
原專利被法院認定為適用FRAND公平授權原則的必要專利,
要嘛原專利因缺乏新穎性或實用性被撤銷或失去商業價值,
再不然就是得賠償一筆侵權費用外加懲罰性賠償給原雇主,
雙贏方案就是看陪審團臉色直接辯論完庭外和解見好就收。
舊 2019-02-02, 11:07 PM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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