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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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而大法官解釋字第535 號是在民國90年 當時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執法的程序
就因為大法官這個釋法催生了 民國92年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其中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 穿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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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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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ya0091
Men's Game 玩物誌 Allen 表示:這位先生自以為很懂法律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在行使職權是要著制服「或是」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簡單講是避免便衣人士自稱警察就能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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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件新聞一定又會鬧得沸沸揚揚
我的了解釋憲位階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來的高!
等待後續法律人出來解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在行使職權是要著制服「或是」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35 號對於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就有完整解釋,裡面寫明「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