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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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dayqq
不是給你新聞連結了嗎?
那請問警察為何還放他走?
民眾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是權利,
權利是你的,你當然可以不要求警察出示證件!
那位民眾要求警察出示證件也是他的權利!
看其他新聞有警察投書要求廢止警政署在101年8月公布的1010114914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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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在101年8月公布的1010114914規定:「遇到民眾有質疑或要求時,員警在不影響安全的情形下仍應出示證件,以化解民眾疑慮
另外
其實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35 號對於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就有完整解釋,裡面寫明「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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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 1010114914規定 是函釋 條件是不影響到安全的情形下 可是報導後面已經塞了一堆車
所以警察才放行,沒聞到酒味,沒察覺到有什麼危險....
這個規定,也沒有說倘若警察不出示證件化解民眾疑慮,民眾有權拒絕臨檢?
覺得不妥可以事後去申訴,不是拒檢的理由
而大法官解釋字第535 號是在民國90年 當時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執法的程序
就因為大法官這個釋法催生了 民國92年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其中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 穿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大法官解釋字第535號之下的產物
有了法源依據,辨識警察身分有兩種,穿制服"或"出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