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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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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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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心證? 邱素貞瑜伽無預警倒閉 消費者求償2.9億僅判賠1970萬

商人發生財務困難,知道要倒閉前慣用的手法

會員制拼命招新會員,遊說舊會員加碼...給優惠吸引預購課程或療程

餐飲業通常是大賣餐卷....時間差不多就無預警關門,老闆也不知跑到哪裡去

這種行為很明顯就是坑消費者或會員一筆,然後捲款潛逃

你知我知.....就是法官不這樣認為

這家店的負責人找個律師應付官司,人跑了很大機會不會回來

悔意?可教化? 本案例完全不適用,不知為何司法仍是傾向偏袒這個商人?

這樣判決意思是商人惡性例閉,把之前吸收的錢退還就好,不需有任何懲罰賠償?

貴婦奈奈也不算捲款潛逃?他們的行為依照法官的認證是"乃事理之常"?

引用:
消保會提告指稱,邱素貞瑜伽天地擁有多家分店,學員遍及全台,並透過與學員簽訂「短期補習班課程服務契約書」,使學員以現金、信用卡或向資融公司貸款等方式支付課程款項,但負責人陳玉芬早知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仍掩蓋財務問題要求旗下員工持續招攬學員,甚至鼓吹學員從短年期轉為「美麗嘉賓卡」終身會員。

消保會指邱素貞瑜伽天地在2016年4月27日無預警宣告歇業,從此大門深鎖,未繼續開課,造成學員權益受損,因此邱素珍瑜珈天地與負責人陳玉芬除應退還已收款項,還應依《消保法》賠償5倍懲罰性賠償金,本案總計共692名消費者求償4821萬3115元,再加上5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2億8927萬8690元。

審理期間,事發後已離境的陳玉芬委派一名律師出庭辯稱,全案只是消費者與邱素貞瑜伽天地的履約糾紛,她沒有侵害消費者權益,《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也不適用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請求駁回消保會提出的高額懲罰金。

法官審酌,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25條:「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邱素貞瑜伽天地2016年4月27日無預警歇業,無法再繼續履行瑜珈課程給付之義務,且應責於邱素貞瑜伽天地,消費者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理由。

但法官認為,消保會主張陳玉芬明知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仍積極召募會員,可是商場上財務狀況不佳仍持續致力經營公司的情形並非少數,在財務吃緊下苦撐待變至經營好轉乃事理之常,消保會未能證明陳玉芬基於不法意圖損害消費者權益,依《消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無理由。

法官最後認定,邱素貞瑜伽天地無預警倒閉,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退還消費者1970萬9834元,但消保會其餘訴求駁回,可上訴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190125/1507161/

     
      
舊 2019-01-30, 03:10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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