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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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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北地院審理鄭姓運將部分,考量公車在運將違停無法靠站,閃右後方向燈停靠,胡女前方3輛機車騎士均順利閃避,變換至左方內側車道,而後方時速18公里的胡女反應時間較長,已有充裕時間,卻未顧及併行時速15.32公里的大貨車,沒有選擇煞車暫停,仍貿然鑽入貨車、公車車縫,終因安全距離不足而肇事。

胡女在警訊、偵查均供稱,有看見公車往右停車,而後照鏡看沒車才左切,沒想到被貨車擦撞,再撞公車而倒地,法官據此認定胡女並未受計程車違停所影響,

這是判決的理由
1.你不是被影響的第一人,之前已有三輛機車閃避
2.比起他們,你的反應時間更加充裕
3.你選擇鑽車縫,而且還是其中一邊(貨車)正在行駛(移動)中的寬度有可能隨時會變動的車縫

有時候,我走在騎樓,前方有人搬貨暫時無法通行,而騎樓外的道路正有一輛大型車輛緩緩路過,你可以選擇停下腳步,等搬貨的人過了讓出動綫在走,不想等就彎到騎樓外,走在移動的大車和正在下貨而暫停的車子中間那一道縫隙,
哪一個方法危險性大?

個人認為,鑽車縫才是最危險最不可取的事,也是肇事的主因
舊 2019-01-14, 02:24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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