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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1798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關於物之喪失或損害,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
之市價為準。蓋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
「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
在內。故其價格應以加害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加害
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被害人
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
以法律條文來看,就算是全新車第一次騎就被撞到受損,受害人也只能要求肇事人賠償應有狀態(賠償受損結構,零件等),不是賠償原來狀態(賠全新車)。
如果是發生車輛全毀狀況,這就要請教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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