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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 台中新光三越的春水堂 男童站在桌上尿尿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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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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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8
文章: 12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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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馬你臉是為你好耶
2018-12-28, 10:08 AM #
12
emm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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