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輕判惡性殺人犯的理由該怎麼辦 ?
恐龍可以再進化 -> 不採信專業醫師的鑑定報告
最高法院提3大理由撤銷判決
一審認為王患有思覺失調症,依三國際公約無法處以死刑,判處無期徒刑;
二審認定王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可以處死,
但行凶時辨識、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刑後仍處無期徒刑,宣告刑後監護5年 ...
最高法院今天以三大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其一,榮總、台大鑑定報告認為王男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沒有顯著降低,
原審卻認為有瑕疵不足採信,
並自行認定王男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認為,相關論述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未盡調查證據之職責。
其二,二審判處王男無期徒刑,「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5年」,
但無期徒刑沒有「執行完畢」的問題,且假釋出獄不等同赦免,
原審顯然混淆「假釋出監」和「執行完畢」的情形,使得刑後監護無從執行。
最後,最高法院認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但二審判決卻完全未針對檢察官上訴理由,敘明是否採信和理由,
有違法令重大瑕疵,故撤銷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