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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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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如果會用到的大概是這些
軍保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12條(給付標準之決定)
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標準計算之。
第13條(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規定如左:
一、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二十六個基數。
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
第14條(死亡擬制)
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
第15條(殘廢給付)
殘廢給付規定如左:
一、作戰成殘:
一等殘: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殘: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二、因公成殘:
一等殘: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殘: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殘: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成殘:
一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殘: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殘: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殘廢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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